老叶较真丨二手车买卖陷阱调查:车辆“到手价”把谁蒙在了鼓里?
购买二手车时,务必查看车辆维修记录以判断真实里程数。 #生活常识# #购物消费技巧# #汽车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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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先生有一辆新能源车,登记在自己占股100%的一家公司名下。因担心后续车辆维修会成为一件麻烦事,所以他决定在车况还好的时候,把那辆车处理掉。
2023年10月8日,任先生将车辆开到二手车商贩王某位于江桥二手车市场的门店交易。经现场查验确认后,双方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0002011。
任先生表示,当时两人约定,车辆到手价为57000元,由王某承担过户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
《老叶较真》记者看到这份《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的红联,发现该车虽然登记在任先生公司名下,但奇怪的是,合同的甲乙双方竟然都是个人,其中甲方(卖方)是任先生,乙方(买方)是王先生。
记者注意到,这份合同的内容基本都是格式条款,只有一些具体内容是手写的。合同虽然明确约定“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57000元整”,但对于交易的税费由谁承担并无明确约定。
工商银行的电子回单显示,任先生在2023年10月8日下午17:11,收到付款户名为王X的57000元。附言为“沪AD60XXX车款”。
任先生告诉记者,这笔钱是王某现场转账给他的。随后,他将车辆以及过户所需的车证等文件资料交给了王某,并于次日向王某快递了另外一把备用钥匙。至此,任先生以为钱货两讫,交易完成了。
然而,事情并没像任先生想的那样丝滑完结。
2023年11月9日,任先生公司的财务人员接到嘉定区税务部门电话,称他公司名下有未申报收入欠缴税款,且已逾期。任先生说他公司一直按时纳税,从来没有出现欠缴税款的问题。这一次因税款逾期,公司还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单。
那么,这笔将近8000元的税款,到底是怎么产生的?任先生去税务部门补缴税款的同时,查了一下欠款原因。这才发现,是因为他的公司有一笔销售二手车66000元的收入没有交税。
任先生发觉情况异常,遂将卖车情形告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也觉得有点蹊跷,于是调取了王某于10月24日通过某二手车交易公司以任先生公司的名义,开出的66000元发票。此发票产生了7972.56元税款及季度附加税。该二手车交易公司还向江桥税务部门提供协查文件,其中有一份任先生声称不知情的合同,该二手车交易公司声明,是依据此合同向买方(系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完成了相关车辆的过户手续。
任先生告诉记者,那份合同以及相关发票,他都不知情。
“如果是正常情况,王某或者二手车销售公司肯定会把发票给我,让我去交税,不至于让我们公司因欠税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他们为什么要隐瞒我?为什么要这样做?”
任先生说,他是在二手车交易公司看到了那份66000元的《上海市二手车买卖合同(2013版)》。记者看到的合同复印件,是横向打印在一张A4纸上。合同内容分两栏打印。任先生公司的印章盖在合同左侧,不在“甲方”盖章的指定位置。乙方的图章则中规中矩地盖在了合同指定位置。
任先生解释说,车辆交给王某的时候,移交的过户材料中,有一份委托函。该委托函是空白的,在一张A4纸上盖了个公司的印章,在印章旁写明该印章只作车辆过户用途。
“我当时跟王某说,不能在白纸上盖章,所以当时我就在公章旁斜着手写了一句话,注明该盖章仅限于车辆过户使用。所以,这份合同应该是伪造的。”
任先生在接受《老叶较真》记者采访时表示,税款他们已经补缴,公司也已从经营异常名单中移除。但是,那份此前未曾谋面的合同却让他难以释怀。
“凭着一纸伪造合同,就让我们补缴了这么多税款!我把相关情况向税务部门作了投诉,税务部门已受理,但目前该投诉处于搁置状态。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我,需司法部门认定合同是伪造的,他们才能走后面的流程。”
于是,任先生向警方求助。警方告诉任先生,刑法里面只有伪造公章罪,没有伪造合同罪。2024年7月18日,嘉定区封浜派出所向任先生出具了《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案,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
任先生也曾到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法院不受理。原因是那份可疑的合同载明“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划去)。”
任先生说,这份合同他以前都没有见过,怎么可能划去“仲裁条”呢?无可奈何,他只好向仲裁机构递件,但也被退回。
2024年11月1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短信通知任先生说:
“经初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且仲裁申请书中载明合同公章系伪造,申请人对此合同并不知情,双方并未就此合同达成仲裁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此外,任先生也曾求助嘉定区检察院,希望能通过民事支持起诉,督促法院受理。但是,2024年11月29日,检察院回复:“经查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建议您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
2025年5月30日,嘉定区江桥市场监管所也告知任先生,市场监管局也不立案。不立案原因是“经查,举报事项不成立,理由:举报事项不属我局管辖,建议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我只卖了一辆车,竟然出现了两份不一样的合同,真是咄咄怪事。我现在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任先生无奈地说。
据一位二手车交易业内人士分析,任先生的处境,相当于掉入了一个二手车商精心编织的“到手价”陷阱。
在他看来,二手车商王某以57000元的所谓“到手价”,购买了任先生的轿车。随后,王某又以66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第三方,赚取了9000元的差价。
任先生质疑的第二份合同,恰恰很可能就是王某拿着任先生提供的资料(其中包括盖章的空白委托函),与第三方签订的,并据此合同开出了66000元的发票。至此,王某不仅净赚9000元差价,还把“7972.56元税款及季度附加税”悄无声息地转嫁到了任先生的公司,因为任先生的公司才是这辆二手车的真正所有人。
“首先,二手车的纳税义务人是卖方,当事人之间对合同价款(到手价或含税价)的约定并不能改变纳税义务主体,减轻或免除卖方的纳税义务。”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童麟表示。
其次,存在两份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依据第一份合同,任先生可以依据“到手价”的约定要求买方王某(个人)按合同全价补足税金差额。
如果依据第二份合同,根据任先生陈述,其公司至今都未按第二份合同从买受人(个人独资企业)处收到任何交易对价,任先生公司可以根据第二份合同及纳税凭证向买受人(个人独资企业)主张其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人民币66000元。在双方依据第二份合同完成该二手车交易过户,卖方(任先生公司)就交易依法纳税的情况下,显然第二份合同的证明力更强。
再次,伪造公司印章是行为犯罪,伪造合同则通常是实施诈骗的手段而非目的,其责任的认定需要与涉及的损害相关联。在此事件中,任先生主张存在空白纸张加盖真实公司印章从而伪造合同的情形,需要从实际受害及损失的角度对伪造合同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予以主张。
童麟律师表示,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二手车等大宗物品的交易较为普遍,借此提醒广大二手车主,纳税义务要主动履行,“到手价”不能改变纳税主体或免除纳税义务,对税金的负担及支付要约定明确,完成交易后要主动报税;公司印章、个人签名切勿空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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