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多家门店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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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淮安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涉老领域市场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强化市场监管,严查药品、保健食品等领域的“坑老”违法行为,切实守护好老年群体的“钱袋子”。为发挥教育警示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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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淮安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5年2月18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监测工作中,发现淮安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年末盛惠,种牙优惠!充值200抵1000,低于国家集采价,臻享进口种植系统”的广告宣传用语。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2日上午在其店门上的LED显示屏上发布上述广告内容,主要是为了吸引中老年顾客到店内种牙齿而搞的充值活动,其种植牙主要为韩国某品牌种植体产品,其中1个产品购进价为615元,植体售价为4030元/套(包括种植植入费、麻药费等收费项目),优惠后为2800元/套。当事人采购该产品的价格低于国家集采价,但出售该产品时未单独列出该种植体售价,在广告中发布“低于国家集采价”等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使用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和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23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创新运用网络监测与依法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发现医疗机构利用“低价引流、高价收费”的营销套路。通过案件查办,及时制止当事人混淆“采购价”与“终端价”的概念误导老年患者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示广大老年患者,要理性看待医疗促销广告,注意甄别宣传承诺与实际服务的差异性。
案例二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淮安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7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淮安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1688网站的店铺“全部商品”栏目中,有一款枕头产品描述有“透气呼吸顺畅、轻松入睡健康护脊、高效午睡、保护好视力”等功效的宣传用语,误导中老年人购买,提升销量。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功效的证明材料。经查,自2022年起,当事人每年向1688网站支付6880元网店年费,用于开设网店并用于宣传其销售的产品,上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5年2月25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为了扩大商品销量,利用网络平台店铺,虚假宣传产品具有多种疾病治疗功效,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案件查办,有力地震慑网络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净化了网络市场环境,促进了电子商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淮阴区某保健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5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淮阴区某保健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利用自制的展板,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经查,当事人为了方便向中老年顾客推介商品和增加销量,在经营场所内的展板上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进行宣传,内容包含“促进人类健康,延长人均寿命30年”“长乐胶囊妙如神”“返老还童又一春”等字样,上述宣传内容都不是相对应的产品本身具有的功能,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相关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224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29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针对老年人的消费欺诈行为,维护了老年群体合法权益,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涉老欺诈、净化消费环境的决心,同时警示经营者必须守法诚信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消费者:“保健品不能代替药品,谨防虚假宣传陷阱”。
案例四
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3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洪泽区高良涧某食品店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5月起,陆续从生产厂家购入牛磺酸强化山药粉、VB强化山药复合粉固体饮料等13款普通食品。在销售上述食品期间,当事人通过手指采血、检测、显微镜展示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血液垃圾堵到脑子就是脑梗,堵了心脏就是心梗,堵到四肢就是血栓”等内容 ,并通过服用上述食品前后对比的案例,向消费者强调净化血液的重要性,暗示其销售的上述食品具备净化血液功能,甚至能康复、治疗脑梗,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功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6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长寿的心理,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等形式将普通食品冒充保健品或者药品,宣称其产品具有多种疾病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老年人要树立正确的养生保健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向您推荐具有多种治疗疾病功能的产品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提高自我辨别能力,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五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淮安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24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盱眙县河桥供销合作社种子门市上方挂有“声桥听力助听器专业验配上门验配”等字样的广告牌。经查,上述广告用语由淮安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年初发布,用于宣传销售当事人公司的助听器产品。同时,当事人还在其公司门口设有“声桥听力助听器免费检查免费试戴免费保养上门验配”等字样的KT板广告牌,并在县城两处商业体及其他镇街均设有“声桥听力助听器耳聋康复咨询”等字样的广告牌和广告标语。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备案凭证。案发后,当事人已经主动拆除相关广告牌。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时,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22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助听器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其广告发布需经广告审查机关严格审查后方能对外发布。本案当事人在多处发布含有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并以含有免费检查、耳聋康复咨询等广告用语,极易误导老年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案件查办,依法查处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老年群体的健康权益。
案例六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淮安市某药房有限公司
发布药品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12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淮安市某药房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中销售药品时存在宣传内容与药品说明书功能主治不符的情况。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网页上销售的药品生脉饮(党参方)宣传内容为“冠心病祖宗,直达病灶,胸闷气短,一次治到位,效果当天看,冠心救命药,建议就一盒”等广告用语,与药品说明书显示适应症:“益气,养阴生津。用于气阴两亏,心悸气短,自汗”不一致。上述广告由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制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药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违法行为。2024年11月5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事关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特别是老年群体的部分病人,对于科学用药缺少科学的认识。市场监管部门提醒老年人身体患有疾病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医院机构接受治疗,并在医生的指导下安全用药,以免耽误治疗。同时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购买药品时,要谨慎对待药品广告信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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