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迎复审之公共场所卫生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5-10-30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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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场所的概念是什么?

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公共场所的特点:

1. 人群密集,流动性大,易混杂各种污染源;

2. 设备及物品供人群重复使用,易造成污染;

3. 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

二、公共场所包括哪些?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公共场所包括:

1.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 商场(店)、书店;

7.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何时颁布?何时实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11年3月10日颁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后历经2015年12月31日及2017年12月5日两次修改,新版于201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

四、谁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是卫生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公共场所负责人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自觉落实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五、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重点公共场所有哪些?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及《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的规定,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重点公共场所主要有: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性公共场所,简称“四小”行业。

六、重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主要有哪些?

1. 取得卫生许可证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亮证经营;

2. 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3. 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措施或制度;

4. 按照规定和要求设置布草间、清洗消毒间等各类功能间,并正常使用。

5. 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6. 经营场所的空气、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同时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

7. 经营场所室内有规范的控烟标识。

七、消费者如何了解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

为了规范重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量化分级等级、卫生检测报告等信息的公示,江北新区卫生监督所印制了《经营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牌》,要求经营者放置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使消费者能了解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

八、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如何规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九、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如何办理?

目前,江北新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制,请至江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江北新区丽景路2号)卫生许可窗口咨询办理。联系电话:58851013。

十、公共场所空气、公共用品用具检测报告如何取得?

目前,江北新区公共场所相关检测报告可由下列检测机构检测出具:

1. 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 南京泰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8800056、58696168、18012927222;

3. 南京远方检测技术服务公司

联系电话:58739315、18952060956;

4. 南京联凯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7672646、18014731451;

5. 南京白云化工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83691330转8303、18851611586、18851610732。

其他有法定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书也同样予以认可。

十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如何办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江北新区健康证明办理地点:

大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厂街道新华路206号):每周一至每周五的上午办理;葛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厂街道葛关路900号):每周一至每周六的上午办理;浦口医院(泰山街道浦园路18号):每周一至每周五的下午办理。

重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公共场所哪些项目需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二、公共场所的公共用品用具如何清洗消毒和保洁?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1. 煮沸、蒸汽消毒:100℃作用20~30分钟以上。可用于饮具、盆、毛巾、面巾、浴巾、床上用棉织品的消毒。

2. 红外线消毒:125℃作用15分钟以上。可用于饮具、盆、剃刀推剪等金属制品的消毒。

(二)化学消毒。包括使用含氯、溴或过氧乙酸的消毒药剂进行消毒。

1. 用含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泡30分钟,可用于盆、饮具、浴巾、毛巾、浴衣裤、垫巾等棉织品的消毒或用于物品表面喷洒、涂擦消毒。

2. 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1000毫克/升的消毒液中,浸泡30分钟,可用于拖鞋消毒。

(三)紫外线消毒

采用专用的无臭氧紫外线箱,照射15-30分钟,可用于理发工具和修脚工具消毒。

(四)保洁方法

1. 消毒后的用品用具要在洁净处自然晾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毛巾擦干,以免造成再次污染。

2. 清洗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应当及时放入保洁柜内贮存。

三、旅店的床上用品如何更换?

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

四、理发店对头癣等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应如何对待?

理发店应配备头癣等传染性皮肤病顾客专业工具,用后及时消毒。

五、患有性病、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可以到公共浴室沐浴吗?

公共浴室应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顾客就浴,并在经营场所张贴醒目的禁止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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