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复审|公共场所“四小单位”基本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保持环境卫生,是基本的公民责任 #生活知识# #社会生活# #公民素质#
(来源:凤县留凤关发布)
小歌舞厅基本卫生要求
0 1
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0 2
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的条件的,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保持正常运行。
0 3
分散式空调设施室内组的滤网和散流罩应定期保洁,不得有积尘。
0 4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和卫生指标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WS394)和《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7)要求。
0 5
公共卫生间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水、无积垢、无异味;上下水系统、洗手设施、机械排风设施应定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0 6
提供杯具等公共用品用具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经营需要,应设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区)、储藏间(区)。
0 7
清洗消毒过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于保洁设施内。间或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0 8
消毒产品、杀虫剂、灭鼠剂等卫生相关产品标签标识规范,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0 9
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7)要求。
10
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7)要求。
小美容美发店基本卫生要求
01
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02
美容场所经营面积不小于30㎡,美发场所经营面积不小于10㎡。
03
美容床位间距不小于1m,美发座椅间距不小于1.5m。
04
理发、美容分区设置;染、烫工作区应单独设置;烫、染工作区及洗发等潮湿区域应设机械通风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05
有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
06
美发场所应设流动水洗发设备。
07
应设漏电保护开关。
08
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燃烧产生的气体直接排到室外。
09
公共用品用具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经营需要。美容、美发场所供顾客使用的毛巾能满足经营需要,宜按座位数或床位数10倍以上配置,不宜少于20条。美发用围布宜按座位数2倍以上配置。美容美发工具的配置数量宜按美容美发师人员数的2倍以上配置,不宜少于3套。
10
应设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区)、储藏间(区)。
11
可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每客用后清洗消毒,有清洗消毒记录。
12
不具备棉织品清洗消毒条件的应选择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配备专业洗涤烘干设备、洗涤操作规程符合卫生要求单位进行洗涤,签订合同,建立管理台账,有交接验收记录。
13
清洗消毒过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于保洁设施内。
14
消毒产品、杀虫剂、灭鼠剂、洗发液、染发剂、烫发剂、美容护肤类化妆品等卫生相关产品标签标识规范。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专间或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15
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7)要求。
16
设有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独立存放,存放容器标示“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字样。
小旅店基本卫生要求
01
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02
充分利用门窗进行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条件的,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保持正常运行。
03
分散式空调设施室内机组的滤网和散流罩定期保洁,不得有积尘。
04
(4)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和卫生指标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WS394)和《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7)要求。
05
(5)床位占地面积不低于4㎡/人。
06
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等公共用品宜按床位数3倍以上配置,枕芯、床罩、床垫配置数量应满足经营需要。住宿场所杯具、拖鞋等公共用具宜按床位数2倍以上配置。客房内无卫生间的应每床位配备一套脸盆、脚盆。
07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应设清洗消毒间(区)、储藏间(区)。
08
可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毎客用后清洗消毒,有清洗消毒记录。
09
床单、枕套、被套等床上用品应保持整洁,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床罩,枕芯、床垫等应定期更换清洗,保持整洁。
10
不具备棉织品清洗消毒条件的应选择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配备专业洗涤烘干设备、洗涤操作规程符合卫生要求单位进行洗涤,签订合同,建立管理台账,有交接验收记录,设置外送物品暂存区。
11
清洗消毒过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于保洁设施内。
12
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7)要求。
13
客房卫生间应设置洗漱、淋浴、水冲式便器等卫生洁具,应使用专用清扫工具对相应的洁具进行清扫,对洁具表面进行消毒。
14
客房无卫生间的应设置公共盟洗室、公共浴室,每床位配备一套脸盆、脚盆。
15
公共卫生间应及时清扫保洁,无积水、无积垢、无异味;上下水系统、洗手设施、机械排风设施应定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16
公共浴室设置符合小浴室基本要求。
17
消毒产品、杀虫剂、灭鼠剂、洗发液、沐浴液、美容护肤类化妆品等卫生相关产品标签标识规范。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专间或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18
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7)要求。(19)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
小浴室基本卫生要求
01
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02
洗浴场所不宜设在地下室。
03
应分设男、女淋浴区,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应小于0.9米,淋浴喷头热水龙头应保持清洁。
04
墙壁及天花板应使用耐腐蚀、耐热、防潮、防水材料,天花板应有防止水蒸气结露的相应措施。
05
地面应防腐、防渗、防滑,便于清洁消毒,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且有排水系统,公共卫生间地坪低于淋浴区。
06
排水应设毛发过滤装置。
07
应设漏电保护开关。
08
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燃烧产生的气体直接排到室外。淋浴间内不得设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摆放液化石油气瓶。
09
浴池水应循环净化处理,循环净化装置正常运行,营业期间每日补充足量新水。
10
杯具、拖鞋、毛巾、浴巾等顾客用具和修脚工具数量满足配置要求。沐浴场所更衣室、休息厅(房间)的床上用品(床单、枕套、被套、垫巾等)宜按床位数3倍以上配置,为顾客提供的毛巾、浴巾、浴衣等公共用品宜按更衣柜数2倍以上配置。杯具、拖鞋等顾客用具宜按更衣柜数2倍配置。修脚工具的配置数量宜按技师人员数的2倍以上配置。
11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应设漓洗消毒间(区)、储藏间(区)。
12
可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每客用后清洗消毒,有清洗消毒记录。
13
不具备棉织品清洗消毒条件的应选择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配备专业洗涤烘干设备、洗涤操作规程符合卫生要求单位进行洗涤,签订合同,建立管理台账,有交接验收记录。
14
清洗消毒过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于保洁设施内。
15
修脚、捏脚毛巾应专用。
16
原水及沐浴用水水质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7)要求。
17
消毒产品,杀虫剂、灭鼠剂。洗发液、沐浴液等卫生相关产品标签标识规范。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专间或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18
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7)要求。
19
沐浴区应设机械通风。
20
在前厅吧台、更衣室入口设置 “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沐浴”警示性标识。
来源:宝鸡市卫生监督所 摘自《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复审工作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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