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卖卡=赚钱?“卡农”行为涉嫌犯罪!
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将受到刑罚,构成犯罪必受追究 #生活常识# #法律法规#
小林
兄弟,你有银行卡吗?我的赌博资金要流转一下,你的卡卖给我用?
哎呀,我只要卖卡给你,足不出户就能躺着赚钱,太好了!
小明
法官
快停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出租、出售实名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你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下面来看真实案例
案例1
2017年12月至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上级买家租用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还将自己名下的两套银行卡(银行卡、U盾、密码、电话卡)以每月800元和2000元的价格租借给他人使用。上述两张银行卡至案发资金流水总额共计人民币3011216.72元,其中涉及网络诈骗犯罪的涉案资金流入为人民币325715元。被告人卢某某出租两张银行卡非法获利人民币3400元。
案例2
2020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经他人介绍,在明知提供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时时彩、PC赌博平台等违法犯罪支付结算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或其妻子的户名办理三套银行卡,以每套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公安部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上述银行卡内流水金额共计1957795.5元,其中诈骗涉案金额流入共计424155元。
经永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银行卡给他人,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随着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犯罪频发,出现了新型犯罪群体“卡农”,即通过出租、出售银行卡牟利,为下游各种犯罪,特别是金融犯罪提供便利。卖卡赚钱利小,违法犯罪亏大。银行卡作为信用支付载体和个人身份象征,绑定隐私信息、链接资金交易,需要户主妥善保管和使用,切勿将银行卡当做换钱工具。否则,等待的结果将是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永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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