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17 06:42

遵循《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应带头执行节能政策。 #生活常识# #环保节能技巧# #节能减排法规#

郎溪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中的带头示范作用,依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宣城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郎溪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

一、节能目标责任制度

第一条 各公共机构要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并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

第二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前抓。

   第三条 各公共机构要成立节能领导小组,节能领导小组对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节电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节约用电宣传的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第五条 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特殊场合外,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集中供暖单位原则上不得启用空调),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第六条 办公室、会议室、走廊、通道等场所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明,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第七条 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提倡六楼以下不搭乘电梯。

 第八条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等用电设备在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电耗。

 第九条 办公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水壶、电取暖器、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具)。

 第十条 对照明线路、照明用灯及其它用电器具,定期进行检修,杜绝漏电现象。

 第十一条 各公共机构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三、节水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第十三条 各公共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每一滴水,号召干部职工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

 第十四条 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用水后要及时关好水龙头或阀门,杜绝跑、冒、滴、漏及长流水现象,使用水龙头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

 第十五条 科学设置办公区绿地和景观灌溉用水频率,采用滴灌、自动喷灌等科学的灌溉方式,节约灌溉用水,提倡雨水浇灌。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自来水直接冲洗车辆。

 第十七条 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漏的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爱护供水和排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部件,杜绝人为故意损坏。

 第十九条 要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对用水量及时分析,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以消除问题。

 四、公务用车节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努力降低燃油消耗。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编制管理,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车辆。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倡采用社会化的用车保障方式。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节能知识培训,开展车辆维护、保养、节油等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和驾驶技能。

 第二十四条 提以单车为单位建立油耗台账,降低公务用车单位(公里)油耗。

 第二十五条 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搭配,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提倡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乘车,非紧急公务外出尽量乘坐公交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二十六条 推广车辆维修费用和油耗实行单车核算,落实“一车一账”。

 第二十七条 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及时更换空气滤芯,润滑油,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做到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五、 办公用品节约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严格办公用品配置标准,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设备,能共享一律实现共享,提高办公设备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循环使用办公用品。文件纸张一律实行双面打印,尽量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饮水提倡使用茶杯,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纸杯和瓶装饮用水。

 第三十条  推行电子政务。要充分的发挥网络作用,减少纸质文件印制。推行使用电子无纸化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打印次数。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实行公文报送网上传输。

    六、建筑节能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公共机构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新建、改造办公用房时,一律安装节电设备、装置、灯具等。

    第三十三条 各公共机构若有建筑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方可实施。

 七、节能宣传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主题宣传活动。每年节能宣传周期间,公共机构各单位要组织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深入开展能源资源国情教育,普及办公生活节能常识。   

    第三十五条 每年6月17日“全国低碳日”,各级公共机构要组织好本单位的“全国低碳日”活动,同时举办能源紧缺体验和绿色低碳出行活动。倡导上下班、外出办公等活动、尽量采取步行或乘坐公交车、骑自行车等方式出行。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在机关、学校餐厅张贴节粮宣传画和提醒标牌,引导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广大干部职工及中小学生树立节俭意识,大力倡导“节能降耗从青少年抓起,从小树立节能降耗思想”,并在广大师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活动,倡导文明的生活消费理念,养成健康科学的饮食习惯。
    第三十七条 悬挂节能降耗宣传标语。公共机构要在宣传周期间,在办公区内悬挂宣传标语。

八、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公共机构应确定一名能耗统计工作人员为统计员(联络员),报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 各公共机构统计员每月15号之前要在公共机构节能软件上如实填报本单位上月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并应经过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人审核,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能源消费统计表和全年能源消耗统计表。
  第四十条  统计员要建立能源统计台帐,并妥善保管原始台帐,不得随意涂改。同时统计员负责本单位及二级机构能耗统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公共机构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单位开展的各项能源统计业务培训,并将培训内容、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统计员工作的稳定性,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确定的统计员,如因工作需要必须调整的,要在做好交接工作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新统计员的详细信息与联络方式报送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将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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