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属于“完全护理依赖”,按2人算护理费,违反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5-09-28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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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先生在一公司从事水泥罐司机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按运输水泥罐车数量来计算的,有活就干,没活就不干。一天,卞先生拉一罐水泥到工地等待卸车时,突然钻机坠落,正好砸在卞先生驾驶的车辆驾驶室上,驾驶室砸匾了,人也砸在了里面。

后经过消防人员撬开把人拉了出来后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多次转院抢救。被医院诊断为:脊柱脊髓损伤、颈二节骨折、右侧大量气胸、双肺肺炎、双侧胸腔积液、高位截瘫、呼吸衰竭、双肺挫伤、闭合性胸部外伤、心肺复苏术后、胸腔闭式引流术后。

司法鉴定为颈髓损伤四肢肌力均为0级,目前为植物状态,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双方一开始达成了协议约定:1、医药治疗费,每月预支3万元,按工伤用药标准,多退少补。2、护理费,每天280元,每月8,400.00元。3、每月家属1,500.00元。4、卞振金营养费每月1,500.00元,工资2,800.00元,5、其他每月800.00元。以上合计是45,000.00元。



公司按此协议履行了2年后不再履行,卞先生的妻子及女儿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20年的后续治疗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卞先生医疗费、今后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5227662.13元,其中今后的护理费支持了2人20年1399800元,2年的后续治疗费。

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

公司又申请再审。

公司再审认为:首先,一审、二审的程序是违法的,卞先生已经是植物人了,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审法院都没有向卞先生的近亲属释明应当宣告卞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行使卞先生的权利的情况下,便认定由便先生的女儿在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司法鉴定申请书上代卞先生签字的效力。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司法鉴定意见也是不合法的,卞先生一直在住院治疗,医嘱中已经明确了不存在护理依赖,司法鉴定是不应当对护理依赖进行鉴定的,且司法鉴定意见也没有写需要2名护理人员护理的。另外,卞先生的后续治疗费是必然发生的,但鉴定意见上也明确说了后续治疗的费用是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的,应当属于不必然发生的费用,等后续治疗发生了费用再另行起诉。

卞先生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卞先生时间上每天需要有3个人护理的,法院判决2人护理是合情合理的。且二审法院已经宣告了卞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了监护人的。另外,后续治疗费用数额不确切,不等于不必然发生,法院是应当支持后续治疗费用的。



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


一审起诉的时候,虽然授权委托书、司法鉴定申请书的签名,是卞先生的女儿代签的,一审法官也没有释明,便认定了其代签名的效力,程序上是存在瑕疵的。但二审法院已经在庭审中宣告了卞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了卞先生的妻子和女儿作为法定代理人,其二审的授权委托书是与一审相同的,其中是包括卞先生的女儿的,且他们还是坚持了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虽然卞先生的起诉和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行为有一定的瑕疵,但不影响其法律效力的。

关于法院判决卞先生今后2名护理人员的护理费

首先,卞先生被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的鉴定意见是原审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公司若有异议,应当提出反驳的证据推翻此鉴定意见,否则法院是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关于卞先生的后续治疗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人,但卞先生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的特殊情况,法院2人计算今后的护理费,是不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关于后续治疗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1条的规定,公司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提供反驳证据并申请重新鉴定,可公司并没有提供反驳证据提出重新鉴定,法院是可以采纳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的。

且鉴定意见书说 “后续治疗费用无法计算出确切数额,可以参照每月平均支出情况确定费用”。说明,鉴定意见虽然无法确定具体数额,但也明确了后续治疗是必然发生的费用高,也提供了参考的计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法院判决支持了2年的后续治疗费是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最后,最高院也是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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