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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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文件)
【正文】 行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的相关要求。 宾馆类建筑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的一级要求。优选项 采用可调节外遮阳,改善室内热环境。 建筑运行过程中无不达标废气、废水排放。 设备、管道的设置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 办公、商场类建筑耗电、冷热量等实行计量收费。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条文说明目 次1 总 则213 基本规定22 基本要求22 评价与等级划分224 居住建筑24 节地与室外环境24 节能与能源利用31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3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43 室内环境质量52 运营管理565 公共建筑59 节地与室外环境59 节能与能源利用64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72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77 室内环境质量83 运营管理881 总 则 建筑活动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环境影响最大的活动之一。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湖北省绿色建筑的评价,推动湖北省绿色建筑的发展。 建筑从最初的规划设计到随后的施工、运营及最终的拆除,形成一个全寿命周期。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五者之间的矛盾必须放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统筹考虑与正确处理,同时还应重视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和绿色建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与新工艺的应用。因此建筑的基本要求,如结构安全、防火安全等要求不列人本标准。为强调设计阶段对绿色建筑的重要性,从源头上把握绿色建筑,本规范增加了设计阶段的评价,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设计阶段的评价,应在其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主要评价依据为施工图和相关设计文件;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建成后的评价,应在交付业主使用一年后进行,主要评价依据为设计文件、分析报告、过程控制证明文件、检测数据和相关运行记录等。申请评价方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要求,提交评价所需的过程控制基础资料。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控制项为绿色建筑的必备条件,全部满足本规范中控制项要求的建筑,方可认为已具备绿色建筑的基本要求;一般项和优选项为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可选条件,其中优选项是难度大、综合性强、绿色度较高的可选项。 建成后居住建筑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共有89项,其中控制项28项,一般项50项,优选项11项。设计阶段的评审资料仍然适用于绿色建筑建成后的评价。例如,居住建筑在节能与能源利用指标中一般项共6项,一星级要求的一般项数为2项,p=1/3;由于没有采用集中采暖和集中空调系统,导致参评的一般项数减少为4项,这种情况下对一星级要求的一般项数减少为[4(1/3)],计算结果舍尾取整为1项。当因建设开发确需改造场地内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环境状况时,在工程结束后,鼓励建设方采取相应的场地环境恢复措施,减少对原有场地环境的改变,避免因土地过度开发而造成对城市整体环境的破坏。洪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建筑场地会造成毁灭性破坏。电磁辐射无色无味无形,可以穿透包括人体在内的多种物质,人体如果长期暴露在超过安全的辐射剂量下,细胞就会被大面积杀伤或杀死,并产生多种疾病。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场地地形图、环评报告书(表)、场址检测报告或项目立项书等相关文件。 住区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配套公共建筑)的室内外日照环境、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与室内的空气质量和室外环境质量的优劣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居住者的身心健康和居住生活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下的城市。针对建筑装饰和城市商业活动常出现的问题,在已批准的原规划设计中没有涉及的室外固定设施,如建设中增设的空调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牌等均不能使相邻住宅楼、相邻住户的日照标准降低。任何其他情况下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仍须符合相应规定。 乡土植物具有很强的适应能力,种植乡土植物可确保植物的存活,减少病虫害,能有效降低维护费用。根据我国居住区规划实践,当绿地率达30%时可达较好的空间环境效果。为此,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的相关规定及住区规模一般以居住小区居多的情况,提出“人均公共绿地指标不低于1m2”,的要求。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规划设计或建成后的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是否达标,以及绿地布置是否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有关“绿地”的相关规定。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环评报告书(表)和暖通设计说明,或检测投入使用后空气质量、水质等各项环境指标,并现场核实。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施工场地电焊操作以及夜间作业所使用的强照明灯光等所产生的眩光,是施工过程光污染的主要来源。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施工过程控制的有关文档,包括提交项目组编写的环境保护计划书、实施记录文件(包括照片、录像等)、环境保护结果自评报告以及当地环保或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对环境影响因子如扬尘、噪声、污水排放评价的达标证明此项不参与设计阶段的评价。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场地地形图、规划设计、景观设计和相关文件。中学、门诊所、商业设施和会所等配套公共设施,可打破住区范围,与周边地区共同使用。对旧建筑的利用,可根据规划要求保留或改变其原有使用性质,并纳入规划建设项目。(主要指城市内)的气温高于周边郊区的现象,可以用两个代表性测点的气温差值(城市中某地温度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即热岛强度表示。如在交通干线两侧的住宅建筑,需要在临街外窗和围护结构等方面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以下,或旧建筑的使用年限已过时,此项不参评。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规划设计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是否满足居民需求,与周边相关城市设施是否协调互补,以及是否将相关项目合理集中设置,有利于物尽其用、节约资源。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精神生活所需的设施,也是保证居民居住生活品质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坡地建筑应结合地形设计,尽量减少土方量的挖掘。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其高度、用材必须达到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施工工地污水如未经妥善处理排放,将对市政排污系统及水生态系统造成不良影响。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必须提出行之有效的控制扬尘的技术路线和方案并切实履行,减少施工活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在规划设计时,应主要根据项目性质合理布局或利用绿化进行隔离。应满足集中绿地的基本要求: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 m2 ,以利于绿地内基本设施的设置和游憩要求。各类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人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建筑的屋顶绿化,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绿地率系指住区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的地区,两幢住宅楼或同一栋楼相邻的居住空间的水平视线距离不宜低于18m。与此同时,为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降低后的居住日照标准均“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由于老年人的生理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老年人所设的各项设施应有更高的标准。在执行本条时应准确理解《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人均用地指标是控制建筑节地的关键性指标,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控制人均用地指标:一是控制户均居住面积;二是通过增加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的比例,在增加户均居住面积的同时,满足国家控制指标的要求。此外,如油库、煤气站、有毒物质车间等均有发生火灾、爆炸和毒气泄漏的可能。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两种影响:一是电磁波的热效应,当人体吸收到一定量的时候就会出现高温生理反应,最后导致神经衰弱、白细胞减少等病变。场地内有价值的树木、水塘、水系不但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而且是传承场地所在区域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也是该区域重要的景观标志。设表中某指标一般项数共计为a,某星级要求的一般项数为b,则比例为p=b/a。建成后的评价除控制项应全部满足外,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还应满足表中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要求。设计阶段公共建筑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共77项,其中控制项21项、一般项43项、优选项13项。因此目前尚不成熟或无条件定量化的条款暂不纳入,随着有关的基础性研究工作的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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