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简介

发布时间:2025-05-19 02:51

子女教育补贴和助学金政策帮助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教育。 #生活知识# #社会生活# #社会保障#

发表日期:

2024-05-17 10:44:13来源:渝水区教体局

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补助政策简介

第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生活补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是指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在籍在校学生。

第四条 生活补助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内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生活补助重点保障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含城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第五条 生活补助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其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寄宿学生在此基础上每生每年增加20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的50%(即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第六条 申请生活补助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申请生活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以下8类:

1.脱贫户、监测对象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儿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生活补助按照“学年评定,学期发放,新增学生,重新评定”的原则审核发放。

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操作规程

(试行)

一、组织申请

组织申请由学校负责,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期动态调整。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完成。

(一)组织申请

    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认定)表》,符合简化工作流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困难学生认定

根据《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认定(本地户籍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由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乡村振兴、民政、退役军人、残联等职能部门比对确认;异地户籍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学校根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二、组织评审

(一)学校初审

1.成立学校评审认定小组,由学校领导、班主任、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

2.召开学校评审认定小组会议,对申报的学生资料进行评审认定,确定拟受助名单。

3.拟受助名单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对照《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受助学生信息明细表》审核学校报送的拟受助名单,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学校。

三、资金发放

春季学期5月、秋季学期11月,通过社会保障卡足额发放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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